关于禁止吸烟的范围,《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则规定,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此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条例》规定,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此前,能否将“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写入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一直是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烟草业博弈的焦点。法律人士介绍,如果《条例》顺利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而“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未能写入《广告法》,那么,二者将在法律层面产生冲突,由于《广告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条例》,因此法律适用时将以《广告法》为准。法律人士同时表示,《广告法》尚未定稿,此时公布《条例》或将对广告法的修订产生积极影响。